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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 2025-08-19     来源:芙蓉区民政局     字体大小: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以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进一步强化我区社会组织建设,充分激发社会组织的生机与活力,依据上级下发的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区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依法规范社会组织登记审查工作

(一)积极推进直接登记。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城乡社区社工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精神,直接向芙蓉区行政审批局依法申请登记。

(二)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

(三)进一步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的责任担当。发起人必须确保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对社会组织登记前的各项活动承担起责任,确保主要发起人担任首届负责人。必须建立发起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严禁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对于经批准担任发起人但不履行责任的,批准机关要严肃问责。

、严格管理和监督

(一)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登记部门应与业务主管部门携手,加强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的建设,确保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的落实。建立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二)加强对社会组织资金的监管。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资金监管机制,共享执法信息,加强风险评估、预警。民政、财政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推行社会组织财务信息公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财政、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罚并及时通报民政部门。税务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对于未在税务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要在本通知下发后半年内完成登记手续;加强对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监督,严格核查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落实非营利性收入免税申报和经营性收入依法纳税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税务检查,对违法违规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依法取消税收优惠资格,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社会组织和主要责任人。审计机关要对社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账户的监管、对资金往来特别是大额现金支付的监测,防范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进一步强化对社会组织活动的规范管理。各业务主管部门应依据职能分工,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对外交往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需通过检查、评估等法定手段,对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构建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非法社会组织。对于被依法取缔后仍以非法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公安机关应依法予以处理。行业管理部门应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体系,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本领域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查,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做好对本领域社会组织非法活动和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切实承担起所主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的管理责任,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组织指导社会组织清算工作。

(四)规范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管理。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综合监管以及党建、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应参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及配套政策执行,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五)进一步强化慈善类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区民政部门需依照法律法规,对慈善类社会组织的慈善活动、信息公开、财产管理、内部治理等方面实施全面监督,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慈善项目全流程监管机制,确保慈善财产的合法运用,提升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区行政执法局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切实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捐赠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在日常监督中发现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慈善组织等从事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登记审批、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贪污贿赂、权力寻租、利益输送以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应移交区纪检部门查处。发现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非公职人员涉嫌实施诈骗、洗钱、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的,应移交区公安部门予以打击处理。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亦应加强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慈善活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严厉打击慈善领域的违法行为,保障慈善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六)增强社会监督力度。积极鼓励并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各业务主管单位可探索制定并实施各类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制度,规范公开内容、机制和方式,提升透明度;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确保评估信息公开、程序公平、结果公正;建立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及非法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和取缔情况。

(七)完善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对于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必须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对于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撤销其登记;对于未经许可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取缔。同时,完善社会组织清算、注销制度,确保社会组织资产不被侵占、私分或挪用。

三、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

(一)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的特点,制定章程示范文本。社会组织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推行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制度,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纠纷。

(二)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社会组织党组织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群众,保证社会组织正确政治方向;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加强对社会组织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对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督促其及时建立党组织。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一般从社会组织内部产生,提倡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规模较大、成员较多或没有合适党组织书记人选的社会组织,上级党组织可按规定选派党组织书记。积极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公开承诺等活动。注重在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层和业务骨干中培养和发展党员。坚持党建带群建,推动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支持工会代表职工对社会组织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监督。

(三)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建立行业性诚信激励和惩戒机制。支持社会组织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引导社会组织建立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事先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强化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意识,社会团体设立机构、发展会员要与其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探索建立各领域社会组织行业自律联盟,通过发布公益倡导、制定活动准则、实行声誉评价等形式,引领和规范行业内社会组织的行为。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切实防止只收费不服务、只收费不管理的现象。

(四)推进社会组织政社分开。支持社会组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作用。贯彻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稳妥开展脱钩试点。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政府部门不得授权或委托社会组织行使行政审批。政府部门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承担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指定交由行业协会商会继续审批。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在本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应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

四、强化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领导

(一)优化领导体制。针对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各业务主管单位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领导,确保党建工作责任制得到切实落实,制定符合本部门实际的管理规定,配备充足且能力强的管理团队,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同时,要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二)推动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全面覆盖。坚持应建尽建原则,大力推动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确保党的组织和工作实现全面覆盖。对于尚未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的社会组织,应通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形式,先行开展党的工作,待条件成熟时迅速建立党组织。对于新成立的社会组织,一旦具备条件,应同步建立党组织。

(三)夯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基础保障。推动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党建工作基础保障机制,鼓励企事业单位、机关、街道社区、村党组织与社会组织党组织实现资源共享、共建互促,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提供有利条件。

 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

202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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