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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

    长沙市芙蓉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事项办理

    一次性告知清单

    事项名称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对象

    在芙蓉区内变更民办学校举办者并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第五十四条。

    办理条件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申报材料

    1、变更申请报告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原举办者向学校董(理)事会提出变更举办者的申请

    4、学校董(理)事会关于同意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决议(明确举办者变更、原举办者推选的决策机构自行解散、原决策机构推选的法定代表人和校长解聘或辞职)

    5、学校办学章程修订案

    6、拟任举办者推选的新董(理)事会名单

    7、财务清算材料

    8、原举办者和拟任举办者签订的有关协议明确举办者变更前后债权债务、教育教学责任等事项

    9、拟任举办者资格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提交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举办者是个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10、学校资产、文书档案移交清单

    11、原《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材料补正

    经办人:

    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复审决定办结(告知

    办理科室

    审批

    法定期限

    3个月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经办电话

    0731-89965844

    监督电话

    0731-84789555

    被告知人:             

        

    注:(本告知清单一式两份,第一份送申请人,第二份窗口自行保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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