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何某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
关于何某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
何某女士:
您于2025年4月23日反映“租房不退押金”的问题,我局于2025年4月24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针对您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您的合同伙伴通过长沙维方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与出租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25年5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合同约定租房用途为“住宅”,承租方于租赁期限内提出提前终止合同,由此租赁双方关于提前退租是否应当退还押金产生争议。我局协调处理过程,出租方以合同已有约定“”如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则甲方已收取的租赁押金不予退还,同时甲方应退还乙方剩余租金。”拒绝退还承租方租房押金和剩余租金,建议承租方通过诉讼、仲裁的方式解决合同争议问题。经核实,承租方租房过程中有向长沙维方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租房需求“需要能办理营业执照”,该公司没有满足承租方租房需求,我局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要求长沙维方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退还承租方支付的租房佣金,现该公司已分别与租赁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并退还了租赁双方各自支付的900元中介佣金共计1800元。
如不服该依法履职事项答复,可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芙蓉区龙8国际申请行政复议。
长沙市芙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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